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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资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

    03-19 18:50:00

    在中国越来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当下,涉外法治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而涉外法治工作要有科学的理论来指导。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实践规律的把握越来越科学、认识越来越深刻,不仅创造性提出了“涉外法治”概念,阐明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命题,而且作出了“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战略布局,形成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涉外法治理论。从涉外法治理论的内容来看,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概念论,也就是“涉外法治”概念;二是统筹论,也就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命题;三是体系论,也就是“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布局;四是文明论,也就是“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论断。

    一、涉外法治概念论

    “涉外法治”超越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二元区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从词源来看,“涉”本义是“徒步过河”,后来引申为“关系、关联”。“外”与“内”相对,这里以国家主权为界。按字面意思理解,涉外,就是与国(境)外有关的;涉外法治,就是与国(境)外有关的事务的法治化。而从语义来看,理解“涉外法治”就必须区分与它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是区别于“涉外法制”。其关键在于“法制”和“法治”的区分。法制是指一套规范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法治,一方面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包含法律制度本身,而且包含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从法制和法治的联系来看,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之上。实行涉外法治,离不开涉外法律制度,也就是涉外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涉外法制工作放在了基础性位置上。同时,涉外领域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和起点。涉外法治还包括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多个方面。另一方面,法治也意味着民主,与专制、“霸权”相对,强调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涉外法治对内与基于人民民主的国内法治相关联,对外与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相关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发现“法治”概念本身就包含着“民主”这个构成性价值。我们谈涉外法治,必须把国际关系民主化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是区别于“国际法治”。法律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而法治也有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别,这是法学上的通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概念不等同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却又与二者相关联。理解三者的关系,需要在理论上区分两种视角,一种是参与者视角,另一种是旁观者视角。从参与者视角来看,我们既处理国内事务,又处理涉及国外公民、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事务,以及跟我国相关的国际事务,还处理不只关系我国,而且关系全球各国和全人类的事务,这便有了国内法治、涉外法治的区分。涉外法治具有“方向性”,是从一国自身角度出发的概念,或者说是站在一国自己的立场并“对外”辐射的概念。其核心要义在于,“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关国家机关、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引领和平与发展的国家主权活动;以及公民、法人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依规、以惯例案例规避风险、化解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务活动”。

    而如果我们从旁观者视角来纯粹地观察各国,就只会划分出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元论。如果要画出一个图的话,笔者认为,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可能是一个三维的辐射图,而不是一个二维的平面图,它们说到底是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不是线条之间的交叉、包容关系。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各方应该特别注意加强彼此政策的沟通和协调,防止负面外溢效应。在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大国,则更需要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充分考虑对他国的影响,提高透明度。”这种“外溢效应”其实就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已经不单是这个国家的法治了,它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一个“影响力”。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与国之间交往越来越密集,彼此之间的影响越来越强。

    从对“涉外法治”的语义分析可以看出,涉外法治不是想象出来的概念,而是有逻辑上必然的合理性,它强调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法治上的“自主性”,它以能动积极的方式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产生影响。

    二、涉外法治统筹论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命题,并将其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围绕这一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回答了为什么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怎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问题,形成了涉外法治统筹论。涉外法治统筹论是“统筹”思维和方法在涉外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统筹是我们党历来重视的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曾把统筹比作“弹钢琴”,指出“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要善于“弹钢琴”,用好“统筹”的工作方法。

    针对“为什么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从长远所需来看,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胸怀天下、为人类谋幸福的现代化,也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这必然要求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肩负起全球治理的重任。涉外法治,正是中国在新的历史阶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回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中国在面向世界时,转变为主动参与视角,甚至是积极引领视角,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概念已不足以涵盖这一视角之变了。涉外法治概念所蕴含的是中国法治向外的“能动性”属性,体现出中国在未来对整个人类文明的贡献。从当务之急来看,中国开放的大门必然越开越大,维护我国国家、企业、公民的海外利益,全面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大国博弈形势,都需要法治武器。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只考虑国内的事务,而必须把国内事务和涉外事务一并考虑、统筹安排。

    针对“怎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要善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而就涉外法治而言,总体上要统筹法治的建设性功能和防御性功能。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参与到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过程中来,与国际规则接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做好防御,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贸易制裁、干涉内政予以有理有节地回应,以法治方法开展对外斗争。这实际上属于涉外法治所包含的积极层面和消极层面的内部统筹。“如何统筹”说到底体现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度”的智慧,这并不是一个“既要、又要”的逻辑,而是一种“中道”,不偏执一端、不重此轻彼,也就是要在其中保持平衡。

    三、涉外法治体系论

    当明确了什么是“涉外法治”、为什么要实行“涉外法治”之后,我们就需要回答另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提出,是从观念层面和方法论层面提出的一个命题。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布局,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个非常重要的论断是“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各个方面,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无不需要法治,涉及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人才培养等都涵盖其中,涉及各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实现法治化。这些事务如同散落的珠子一样,我们需要用一根线把这些事情串起来,这根线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样道理,涉外法治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因此,抓好涉外法治这一系统工程,同样要以建设涉外法治体系为抓手。同时,“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因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就是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在实践上,要构建涉外法治体系的“五个支柱”,这便是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体系、扩大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但是,只有完备的法治体系而没有充足的法治能力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体系中承载的法治效能发挥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法治能力建设。体系是依托,能力是驱动,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体系是“有没有”的问题,而能力是“能不能用好”的问题。 那么,怎么做才能提高能力?首要的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战略性布局。也就是说,提高涉外法治能力,既要总体上顶层设计,又要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就开始对涉外法治进行整体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等党的重要会议均对涉外法治建设作了重要部署。这种顶层设计提升了我国涉外法治的统筹能力、决策能力、应对风险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则针对我国当前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重点要求: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将“五个支柱”和“重点要求”融为一体,强调了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四、涉外法治文明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法治视为人类文明的象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有西方学者也曾提出,人类文明进步体现在“从武力迈向外交,从外交迈向法律”。但是我们看到,法治在国际社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还有很多的课题要做。因而,我们要立足当前,做好涉外法治工作,同时要放眼长远,创造全球法治文明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创造全球法治文明新形态方面,中国应该大有作为,要超越现代性的文明逻辑。

    (一)尊重各国法治文明

    全球化时代,法治文明必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互鉴的。“非尽百家之美,不能成一人之奇。”世界上的文明之花是竞相绽放的,而不是一花独秀。用布罗代尔的话来说,文明是“复数”的而不是“单数”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文明多样性时,曾有一段对中国和欧洲文明的精彩比较:“中国是东方文明的重要代表,欧洲则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正如中国人喜欢茶而比利时人喜爱啤酒一样,茶的含蓄内敛和酒的热烈奔放代表了品味生命、解读世界的两种不同方式。但是,茶和酒并不是不可兼容的,既可以酒逢知己千杯少,也可以品茶品味品人生。中国主张‘和而不同’,而欧盟强调‘多元一体’。”法治文明同样如此,各民族在法律、法治、法理层面均有很多差异,但五彩纷呈才铸就了文明之美。

    面对多样性的文明,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尊重,也就是不去干涉他国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不把自己的文明标准强加于人。“人伦并处,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荀子·富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应该承载不同形态的文明,必须兼容走向现代化的多样道路。”“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在尊重的基础上,更要加快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让不同的文明开展对话,在相互学习中共同进步。借鉴和吸纳外来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本质,是中华文明的生命密码,这体现在张骞出使西域、玄奘西天取经、郑和远洋航海等历史佳话中。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文明的“三重超越”理念,即“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

    这在法治上具体表现为:一是各国的法治道路并行不悖,每个国家都应该有法治自信,坚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二是各国的法治文化各有所长,每个民族都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独特贡献,有许多值得各国学习借鉴的法治文明成果,这些成果在世界范围内是共享的;三是各国的法治文明和谐共生,任何国家没有资格对其他国家的法治指手画脚,任何国家也没有必要去迎合其他国家的法治范式。

    (二)推动国际良法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将“良法善治”的法治文明范式运用到国际治理领域,明确提出了“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国际良法善治”包含四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积极能动参与全球治理。中国法治要走向世界,必须积极地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公平正义,让全球法治得到中华法治文明的滋养。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

    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对世界的作用力,而这种作用力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在法治方面也非常明显。二是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突破了西方“普世价值”的意识形态围篱,打开了国际良法善治的新思路,奠定了国际法治文明的“法理基石”,是实现全球善治的良法之“源”、善治之“根”。三是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共建全球法治文明,不仅要在理念上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而且要把共同价值转化为有效的国际法则、完善的全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就是从这“三个一”出发,而“合作”是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必然选择。“‘单者易折,众则难摧。’要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合作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21世纪是合作的世纪。”

    “只有合作共赢才能办大事、办好事、办长久之事。”

    “合作共赢应该成为各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

    “我们应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互利合作,坚持与时俱进。”

    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是一个超越主权的世界共和国,也不是一个超越现实的想象共同体,而是一个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现实的法治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社会反复强调“中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激活中华法治文明的涉外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笔者认为,这句话有着深刻的意义,就是要看到中华法治文明的对外辐射力量,特别是要用中华文明滋养全球法治。“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中华法治文明在全球化时代越来越释放出积极能量,越来越成为处理好国际关系的精神指引。

    我们在诸多国际场合,都看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光彩,也看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全球治理的卓越贡献。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人自古就推崇‘协和万邦’、‘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远亲不如近邻’、‘亲望亲好,邻望邻好’、‘国虽大,好战必亡’等和平思想。”

    这一论述展示出中华民族尚“和”文化对建设持久和平的美好世界的证明力,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穿越时空的世界影响力。又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践行正确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指出“‘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中华民族历来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再如,我们看到,从世界人权发展逻辑来看,第一代人权是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是积极人权,第三代人权是集体人权,其理论基础在于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价值,而数字人权、和平权、环境权等新兴人权,其价值根基则在于“大同”,这也是中华文化可能贡献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法理。

    可以看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有利于我们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的智慧,需要我们深度挖掘,它们也将是创造全球法治文明的灵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交流。”明确提出要注重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组织机构,推动共建国家、地区开展法治文化交流合作。中华文化的魅力是无限且持久的,如何把文化精髓灌注到法治体系中,同时借助文化的传播力量来发出中国的法理之声,这可能是我们在涉外法治实践方面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又必将会带来出其不意效果的部分。

    结论

    涉外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内容,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更好推进高水平开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遵循。从理论构成来看,它由概念论、统筹论、体系论、文明论构成,是一个系统综合的理论体系。科学把握这一理论体系,一方面要从理论逻辑出发,理解为什么要实行涉外法治、怎样推进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并将其理论精髓运用到涉外工作实践中。另一方面,各部门也要善于从实践逻辑出发,结合自己的涉外工作来验证这一理论的科学性,不断增强对这一理论体系的理解,并提出新问题、作出新总结,助力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